諸暨市建筑業管理局2016年部門預算
一、(諸暨市建筑業管理局)概況
(一)主要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建筑業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起草我市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建筑業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年度計劃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2.負責全市建筑業行業管理。組織協調建筑企業、中介機構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負責收集和傳遞國內外建筑市場信息、協調和當地主管部門的關系,為赴外各類企業提供服務;負責實施建筑業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行政服務事項;負責全市建筑業行業統計和信息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建筑系統各行業協會工作。
3.負責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市內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施工合同、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和備案等法定建設程序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建筑市場中的違法、違規、違章行為;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和建筑市場信用標準并監督執行。
4.負責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擬訂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建筑工程監理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建筑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建筑業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建筑工程質量創優。
5.擬訂全市建筑業科技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行業技術政策,推進全市建筑行業技術進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建筑業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推廣應用和科研項目的引進、立項審核;負責全市建筑企業技術研發中心、施工工法和國家專利的申報。
6.負責編著全市建筑行業各級各類人員的教育培訓計劃;負責實施行業職工隊伍的各類專業培訓和各類繼續教育;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業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7.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從預算單位構成看,(諸暨市建筑業管理局)部門預算包括:(諸暨市建筑業管理局)本級預算、下屬單位(諸暨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
二、諸暨市建筑業管理局2016年部門預算安排情況說明
(一)收入預算總體安排情況
諸暨市建筑業管理局2016年收入預算1316.38萬元,其中:財政撥款1316.38萬元,占100%;財政專戶管理資金0.00萬元,占0.00%;專戶管理其他資金0.00萬元,占0.00%;單位結余資金0.00萬元,占0.00%;其他資金0.00萬元,占0.00%。
(二)支出預算總體安排情況
諸暨市建筑業管理局2016年支出預算為1316.38萬元。
1.按支出功能分類,包括: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19.05萬元,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38.21萬元,城鄉社區支出1178.74萬元,住房保障支出80.38萬元。
2.按支出用途分類,包括:人員支出1062.56萬元,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99.64萬元,日常公用支出74.18萬元,項目支出80.00萬元。
(三)財政撥款支出情況
2016年諸暨市建筑業管理局部門預算中,財政撥款用于以下方面:
1.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安排19.05萬元,主要用于行政退休人員工資等的基本支出。
2.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醫療保障(款)行政單位醫療(項)安排17.87萬元,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醫療保障(款)事業單位醫療(項)安排20.34萬元,主要用于單位人員醫療保險等的基本支出。
3.城鎮社區支出(類)城鄉社區管理事物(款)行政運行(項)安排651.44萬元,城鎮社區支出(類)城鄉社區管理事物(款)工程建設管理(項)安排390.12萬元,城鎮社區支出(類)城鄉社區管理事物(款)其他城鄉社區管理事務支出(項)安排57.18萬元,主要用于單位人員支出及公用支出等的基本支出;城鎮社區支出(類)城鄉社區管理事物(款)工程建設管理(項)安排80萬元,主要用于聯合圖審、驗收等項目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安排80.38萬元,主要用于單位人員住房公積金等的基本支出。
(四)2016年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情況(一般公共預算口徑)
1、因公出國(境)經費:根據市外辦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計劃和實際工作需要,將臨時追加安排。上年預算安排0萬元。
2、公務接待費:2016年安排公務接待費預算7萬元。主要用于公務接待等支出。
3、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2016年安排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預算8.1萬元。其中:公務用車運行費支出8.1萬元,主要用于車輛運行費支出;公務用車購置支出0萬元。
三、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本級財政部門當年撥付的財政預算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
2.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教育收費、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
3.專戶管理其他資金:預算單位組織非稅收入中“不納庫”部分除“教育收費、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外的其他全部收入。
4.單位結余資金:指單位支出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導致項目中止、撤銷或因超過指標管理年限形成的剩余資金。
5.基本支出:是預算單位為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6.項目支出:是預算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7.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財政事務(款)行政運行(項):指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8.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財政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指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其他支出。
9.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財政事務(款)機關服務(項):指為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提供后勤服務的各類后勤服務中心、醫務室等附屬事業單位的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財政事務(款)預算改革業務(項):指財政部門用于預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 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財政事務(款)財政國庫業務(項):指財政部門用于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業務方面的支出。
12. 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財政事務(款)信息化建設(項):指財政部門用于“金財工程”等信息化建設方面的支出。
13. 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財政事務(款)財政委托業務支出(項):指財政委托評審機構進行財政投資評審和委托建設銀行等機構代理業務發生的。
14. 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財政事務(款)事業運行(項):指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后勤服務中心、醫務室等附屬事業單位。
15. 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財政事務(款)其他財政事務支出(項):指除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財政事務方面的支出。
16.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醫療保障(款)行政單位醫療(項):指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行政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行政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退休人員、紅軍老戰士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17. 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醫療保障(款)事業單位醫療(項):指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退休人員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18. 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指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事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20. 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指反映按房改政策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向符合條件職工(含離退休人員)、軍隊(含武警)向轉役復員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用于購買住房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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