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16年部門預算
一、諸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概況
(一)主要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省、紹興市關于住房城鄉建設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市實際,組織擬訂關于住房城鄉建設事業的規范性文件,并指導、監督實施。
2.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和規劃,組織擬訂住房城鄉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和體制改革方案,并指導實施。
3.負責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擬訂全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與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住房保障發展規劃與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住房保障資金安排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實施。
4.負責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并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的監測、分析,提出房地產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建議;負責住宅與房地產行業管理;負責住宅產業化、房地產開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物業管理工作;負責物業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評估機構從業人員培訓、資格管理;負責物業保修金、維修資金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轉讓、抵押、租賃和權證的發放工作;負責國家公房管理、房屋權屬管理、房產面積測繪、房屋白蟻防治工作。
5.參與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制定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規劃、區域規劃的審查;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建設。指導城市雕塑建設。
6.負責城市建設管理。負責組織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工作;負責市政公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管理工作;負責或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工程質量、安全重大事故;負責市政、園林、監理等企業的資質申報、備案等管理,市政公用行業的安全施工許可證發放管理、排水許可證發放。
7.負責市政公用工程設施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燃氣、供水、供熱、排水、污水處理、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行業管理;負責市區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8.負責本市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監管全市農村生活垃圾的焚燒及無害化處理工作。
9.負責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工作。
10.負責村鎮建設。負責農村住房改造建設及農村困難群眾危舊房改造的監督管理;參與村莊整治、農房防災減災等工作;指導村鎮建設的試點工作;承辦市城鄉住房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1.負責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科技進步、節能減排工作;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市減排、市政公用設施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
12.制定行業人才培養規劃,指導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負責行業職業技術教育和職工培訓工作;指導行業的勞動標準工作。
13.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從預算單位構成看,諸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部門預算包括:建設局本級預算、諸暨市節水辦公室預算、諸暨市保障房管理中心預算、諸暨市市政管理處預算、諸暨市園林管理局預算、諸暨市白蟻防治所預算、諸暨市城建檔案館預算、諸暨市房地產管理處預算、諸暨市市政公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預算、諸暨市房屋征收辦公室預算、諸暨市環境衛生管理處預算。
二、諸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部門2016年部門預算安排情況說明
(一)收入預算總體安排情況
諸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部門2016年收入預算16927.77萬元,其中:財政撥款9135.66萬元,占53.97%;財政專戶管理資金83.26萬元,占0.49%;專戶管理其他資金7688.84萬元,占45.42%;單位結余資金0萬元,占0%;其他資金20.01萬元,占0.12%。
(二)支出預算總體安排情況
諸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部門2016年支出預算為16927.77萬元。
1.按支出功能分類,包括: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50.64萬元,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116.39萬元,城鄉社區支出15900.36萬元,住房保障支出810.36萬元,其他支出50.00萬元。
2.按支出用途分類,包括:人員支出4572.08萬元,日常公用支出265.52萬元,項目支出12090.16萬元。
(三)財政撥款支出情況
2016年諸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部門預算中,財政撥款用于以下方面:
1.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安排50.64萬元,主要用于離退休人員支出。
2. 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醫療保障(款)行政單位醫療(項)安排18.32萬元,主要用于行政單位的醫療保障支出。
3. 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醫療保障(款)事業單位醫療(項)安排98.07萬元,主要用于事業單位的醫療保障支出。
4. 城鄉社區支出(類)城鄉社區管理事務(款)行政運行(項)安排364.33萬元,主要用于城鄉社區事務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支出。
5. 城鄉社區支出(類)城鄉社區管理事務(款)工程建設管理(項)安排141.00萬元,主要用于調控建設市場運行、擬定建設市場法規、實施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工程勘察設計監管等方面的支出。
6.城鄉社區支出(類)城鄉社區管理事務(款)其他城鄉社區管理事務支出(項)安排3716.08萬元,主要用于其他城鄉社區管理事務等方面的支出。
7. 城鄉社區支出(類)城鄉社區公共設施(款)其他城鄉社區公共設施支出(項)安排1,884.76萬元,主要用于其他用于城鄉社區公共設施方面的支出。
8. 城鄉社區支出(類)城鄉社區環境衛生(款)城鄉社區環境衛生(項)安排7496.19萬元,主要用于城鄉社區道路清掃、垃圾清運與處理、公廁建設與維護、園林綠化等方面的支出。
9. 城鄉社區支出(類)其他城鄉社區支出(款)其他城鄉社區支出(項)安排2298.00萬元,主要用于其他城鄉社區方面的支出。
10. 住房保障支出(類)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款)公共租賃住房(項)安排3.00萬元,主要用于公共租賃住房方面的項目支出。
11. 住房保障支出(類)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款)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項)安排492.40萬元,主要用于其他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支出。
12. 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安排296.65萬元,主要用于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13. 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安排18.32萬元,主要用于按房改政策規定向符合條件職工發放的購房補貼。
14. 其他支出(類)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項)安排50.00萬元,主要用于公共自行車項目的維護運行支出。
(四)2016年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情況(一般公共預算口徑)
1、因公出國(境)經費:2016年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0萬元。根據市外辦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計劃和實際工作需要,將臨時追加安排。上年預算安排0萬元。
2、公務接待費:2016年安排公務接待費預算19.6萬元,比上年預算數下降20.39%,由于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厲行節約,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公務接待報銷審批制度,說明接待的原因、人員、餐費清單等具體事項,嚴格接待標準,從嚴控制公務接待批次及規模,減少公務接待支出。主要用于外省市相關單位來訪等公務活動支出。
3、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2016年安排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預算45.4萬元,比上年預算數上升22.7%,主要是由于局下屬房屋征收辦2015年車輛預算費用由財政專戶管理資金安排,2016年預算由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其中:公務用車運行費支出45.4萬元,主要用于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等運行支出;公務用車購置支出不安排預算,無新增車輛預算。
三、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本級財政部門當年撥付的財政預算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
2.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教育收費、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
3.專戶管理其他資金:預算單位組織非稅收入中“不納庫”部分除“教育收費、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外的其他全部收入。
4.單位結余資金:指單位支出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導致項目中止、撤銷或因超過指標管理年限形成的剩余資金。
5.基本支出:指預算單位為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6.項目支出:指預算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7.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財政事務(款)行政運行(項):指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8.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財政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指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其他支出。
9.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財政事務(款)機關服務(項):指為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提供后勤服務的各類后勤服務中心、醫務室等附屬事業單位的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財政事務(款)預算改革業務(項):指財政部門用于預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財政事務(款)財政國庫業務(項):指財政部門用于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業務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財政事務(款)信息化建設(項):指財政部門用于“金財工程”等信息化建設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財政事務(款)財政委托業務支出(項):指財政委托評審機構進行財政投資評審和委托建設銀行等機構代理業務發生的。
14.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財政事務(款)事業運行(項):指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后勤服務中心、醫務室等附屬事業單位。
15.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財政事務(款)其他財政事務支出(項):指除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財政事務方面的支出。
16.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醫療保障(款)行政單位醫療(項):指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行政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行政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退休人員、紅軍老戰士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17.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醫療保障(款)事業單位醫療(項):指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退休人員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18.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指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事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19.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指反映按房改政策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向符合條件職工(含離退休人員)、軍隊(含武警)向轉役復員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用于購買住房的補貼。
20.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類)其他一般公共服務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務支出(項):指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務支出。
21.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事業單位離退休(項):指反映實行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開始的離退休經費。
22.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指反映未實行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退休支出。
23.城鄉社區支出(類)城鄉社區管理事務(款)行政運行(項):指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24.城鄉社區支出(類)城鄉社區管理事務(款)工程建設管理(項):指反映調控建設市場運行、擬定建設市場法規、實施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工程勘察設計監管等方面的支出。
25.城鄉社區支出(類)城鄉社區管理事務(款)其他城鄉社區管理事務支出(項):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用于城鄉社區管理事務方面的支出。
26.城鄉社區支出(類)城鄉社區規劃與管理(款)城鄉社區規劃與管理(項):反映城鄉社區、名勝風景區、防災減災、歷史名城規劃制定與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27.城鄉社區支出(類)城鄉社區公共設施(款)其他城鄉社區公共設施支出(項):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用于城鄉社區公共設施方面的支出。
28.城鄉社區支出(類)城鄉社區環境衛生(款)城鄉社區環境衛生(項):反映城鄉社區道路清掃、垃圾清運與處理、公廁建設與維護、園林綠化等方面的支出。
29.城鄉社區支出(類)其他城鄉社區支出(款)其他城鄉社區支出(項):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的用于城鄉社區方面的支出。
30.住房保障支出(類)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款)公共租賃住房(項):反映用于新建、改建、購買、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支出。
31.住房保障支出(類)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款)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項):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用于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支出。
32.其他支出(類)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項):反映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包括用以前年度欠款收入安排的支出)。
諸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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