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暨市民政局2016年部門預算
一、諸暨市民政局概況
(一)、主要職責
根據《中共紹興市委辦公室、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諸暨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紹市委辦【2010】19號),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民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受委托研究起草有關民政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研究制定民政事業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民政工作;
2、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和政策,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 3、負責全市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4、負責市級民間組織評估工作;
5、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承辦烈士稱號、復退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市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6、負責復員退伍軍人、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等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復員退伍軍人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承擔市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7、負責全市救災減災工作,核查上報發布災情,監督管理救災款物分配使用;組織制定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指導避災安置場所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社會救災捐贈,負責接收社會捐贈;負責全市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工作;
8、負責實施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困難家庭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負責全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工作;
9、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慈善事業,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組織、指導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和機構養老、居家養老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管理;指導、協調全市革命老區扶貧工作,負責農村老黨員、老交通員、老游擊隊員生活困難定期補助工作;
10、負責殯葬管理工作;
11、負責婚姻登記工作,負責收養登記工作;
12、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
13、負責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推進城鄉社區建設;
14、主管全市地名標準化、規范化建設;負責地名命名、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調查和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會同市規劃局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
15、負責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16、負責民政事業計劃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
17、負責全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灘坑水電站移民安置、指導小型水庫移民有關扶持工作;
18、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從預算單位構成看,市民政局部門預算包括:市民政局本級、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市婚姻登記處(預算并入局本級)、市民政行政執法大隊、市光榮院、市社會福利院、市救助管理站(掛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牌子)、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公室、市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休養所、市慈善工作辦公室、市殯儀館、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等12家單位預算。
二、市民政局2016年部門預算安排情況說明
(一)收入預算總體安排情況
市民政局2016年收入預算36745.33萬元,其中:財政撥款 33669.48萬元,占91.63%;財政專戶管理資金340 萬元,占0.93 %;專戶管理其他資金934.33萬元,占2.54%;其他資金1801.52萬元,占4.9%。
(二)支出預算總體安排情況
市民政局2016年支出預算為36745.33萬元。
1.按支出功能分類,包括:民政管理事務1386.32萬元、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440.64萬元、醫療保障51.3萬元、住房保障78.93萬元、撫恤13100.65萬元、退役安置3063.9萬元、社會福利1730.82萬元、自然災害生活救助100萬元、最低生活保障支出9728.94萬元、臨時救助1859.37萬元、特困人員供養698.62萬元、其他生活救助2066.84萬元、殘疾人事業431萬元、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475萬元、彩票公益金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1193萬元、彩票發行銷售機構業務費安排的支出340萬元。
2.按支出用途分類,包括:基本支出1842.88萬元,其中:人員支出1753.17萬元,日常公用支出89.71萬元。項目支出 34902.45萬元。
(三)財政撥款支出情況
2016年市民政局部門預算中,財政撥款用于以下方面:
1、基本支出方面
(1)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民政管理事務-行政運行安排 507.04萬元,主要用于市民政局本級(含市婚姻登記處)為保障正常工作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
(2)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民政管理事務-老齡事務安排 60.18萬元,主要用于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為保障正常工作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
(3)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民政管理事務-其他民政管理事務安排78萬元,主要用于民政局本級、市慈善工作辦公室為保障正常工作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
(4)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行政單位離退休-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安排131.69萬元,主要用于市民政局本級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離退休經費支出。
(5)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行政單位離退休-事業單位離退休安排26.38萬元,主要用于市民政部門管理的直屬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經費支出。
(6)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撫恤-優撫事業單位支出安排74.92萬元,主要用于市光榮院為保障正常工作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
(7)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退役安置-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安排68.71萬元,主要用于市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休養所為保障正常工作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
(8)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社會福利-殯葬安排91.4萬元,主要用于市民政行政執法大隊為保障正常工作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
(9)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社會福利-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安排94.39萬元,主要用于市社會福利院、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公室為保障正常工作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
(10)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支出安排104.94萬元,主要用于市救助管理站為保障正常工作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
(11) 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醫療保障-行政單位醫療安排27.48萬元,主要用于由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行政單位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待遇的醫療經費。
(12) 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醫療保障-事業單位醫療安排23.82萬元,主要用于由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事業單位醫療保險繳費經費。
(13)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積金安排78.93萬元,主要用于行政事業單位按人事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14) 其他支出-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資源保護及補償費等收入安排的支出475萬元,主要用于市殯儀館為保障正常工作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
2、項目支出方面
(1)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民政管理事務-一般行政管理事務安排45.5萬元,主要用于民政信息網絡運行維護、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工作等經費支出。
(2)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民政管理事務-擁軍優屬安排125萬元,主要用于開展擁軍優屬活動的支出。
(3)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民政管理事務-老齡事務安排65萬元,主要用于老齡事務方面的支出。
(4)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民政管理事務-民間組織管理安排10萬元,主要用于民間組織管理方面的支出。
(5)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民政管理事務-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安排50萬元,主要用于行政區劃界線堪定、維護,以及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方面的支出。
(6)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民政管理事務-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安排80萬元,主要用于村民自治、村務公開等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幫扶等方面的支出。
(7)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民政管理事務-其他民政管理事務支出安排365.6萬元,主要用于民政部門接待來訪、政策宣傳、法制建設方面的支出,以及開展優撫安置、婚姻登記、老區開發建設、社會事務、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救災減災、慈善工作開展、信息化建設等專項業務的支出。
(8)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行政單位離退休-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安排282.57萬元,主要用于民政部門代管的未歸口管理的退休人員經費支出。
(9)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撫恤-死亡撫恤安排1064.4萬元,專項用于烈士和犧牲、病故人員家屬的一次性和定期撫恤金以及喪葬補助費。
(10)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撫恤-傷殘撫恤安排1728.04萬元,專項用于傷殘軍人的撫恤金和按規定開支的各種傷殘補助費。
(11)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撫恤-在鄉復員、退伍軍人生活補助安排2594.52萬元,專項用于在鄉紅軍退伍老戰士、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鄉復員軍人、按規定辦理帶病回鄉手續的退伍軍人生活補助。
(12)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撫恤-優撫事業單位支出安排66.6萬元,專項用于光榮院院養榮軍老人經費支出,以及烈士紀念設施的維修改造和管理保護等支出。
(13)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撫恤-義務兵優待安排2830.83萬元,專項用于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大學生兵的獎勵支出。
(14)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撫恤-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安排815.29萬元,專項用于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補助。
(15)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撫恤-其他優撫支出安排2607.53萬元,專項用于門診醫療補助、參戰退役人員、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補助、慰問補助經費支出等優撫對象補助支出,以及其他優撫管理經費支出。
(16)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退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安排2229.75萬元,專項用于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轉業士官的安置支出。
(17)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退役安置-軍隊移交政府的離退休人員安置安排464.72萬元,專項用于軍隊移交政府的軍隊 離退休人員、無軍籍退休職工安置支出。
(18)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退役安置-軍隊移交政府的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安排54.42萬元,主要用于軍隊移交政府的離退休人員及管理經費支出。
(19)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退役安置-退役士兵管理教育安排221.3萬元,主要用于退役士兵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等方面支出。
(20)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退役安置-其他退役安置支出安排20萬元,主要用于其他退役安置管理相關業務的支出。
(21)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社會福利-兒童福利安排401.38萬元,專項用于社會散居孤兒及困境兒童生活補助等支出。
(22)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社會福利-老年福利安排45萬元,專項用于百歲老人等生活補助等支出。
(23)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社會福利-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安排164.32萬元,主要用于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業務管理及社會福利院孤兒經費等支出。
(24)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殘疾人事業-殘疾人就業和扶貧安排431萬元,專項用于社會福利企業中殘疾人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企業超比例安排殘疾人職工就業獎勵。
(25)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地方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安排100萬元,專項用于解決受災群眾吃、穿、住等困難的救濟費,以及為抵御自然災害而設立的救災儲備物資采購支出。
(26)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最低生活保障-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安排351.33萬元,專項用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27)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最低生活保障-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安排9044.61萬元,專項用于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28)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臨時救助-臨時救助支出安排1268.83萬元,專項用于困難群眾的基本價格補貼等臨時救助和日常生活困難救助等支出,以及其他救助管理經費的支出。
(29)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支出安排340.6萬元,專項用于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和管理支出。
(30)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特困人員供養-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支出安排9.4萬元,專項用于城市“三無”等特困人員供養支出。
(31)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特困人員供養-農村五保供養支出安排689.22萬元,專項用于農村五保供養支出。
(32)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其他生活救助-其他城市生活救助安排54.45萬元,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困難家庭的生活救助和其他相關救助支出。
(33)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其他生活救助-其他農村生活救助安排2009.39萬元,專項用于農村生活困難家庭、麻風病人、精減職工、“三老人員”、統戰對象等生活救助支出,以及其他救助管理經費支出。
(34) 其他支出-彩票公益金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用于社會福利的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1193萬元,專項用于養老機構、避災場所建設等支出。
(四)2016年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情況(一般公共預算口徑)
1、因公出國(境)經費:未列預算,如有工作需要,根據市因公出國(境)計劃和實際工作需要,報請臨時追加安排。
2、公務接待費:2016年安排公務接待費預算11萬元,比上年預算數下降9.2%。主要用于接待公務來訪等支出,下降原因是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厲行節儉,降低接待標準。
3、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2016年安排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預算15.7萬元,其中:公務用車運行費支出15.7萬元,主要用于日常公務用車燃油費、保險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等運行維護支出,2016年無新增或更新公務用車預算。
三、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本級財政部門當年撥付的財政預算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
2、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教育收費、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
3、專戶管理其他資金:預算單位組織非稅收入中“不納庫”部分除“教育收費、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外的其他全部收入。
4、單位結余資金:指單位支出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導致項目中止、撤銷或因超過指標管理年限形成的剩余資金。
5、其他資金:指除上述資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如調劑、結轉等資金。
6、基本支出:指預算單位為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7、項目支出:指預算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8、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民政管理事務(款)行政運行(項):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9、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民政管理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指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其他項目支出。
10、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民政管理事務(款)擁軍優屬(項):反映開展擁軍優屬活動的支出。
11、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民政管理事務(款)老齡事務(項):反映老齡事務方面的支出。
12、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民政管理事務(款)民間組織管理(項):反映民間組織管理方面的支出。
13、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民政管理事務(款)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項):反映行政區劃界線堪定、維護,以及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支出。
14、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民政管理事務(款)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項)反映開展村民自治、村務公開等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工作的支出。
15、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民政管理事務(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務支出(項):反映民政部門接待來訪、法制建設、政策宣傳方面的支出,以及開展優撫安置、救災減災、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婚姻登記、社會事務、信息化建設等專項業務的支出。
16、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事業單位離退休(項):反映實行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退休經費。
17、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反映未實行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退休支出。
18、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撫恤(款)死亡撫恤(項):反映按規定用于烈士和犧牲、病故人員家屬的一次性和定期撫恤金以及喪葬補助費。
19、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撫恤(款)傷殘撫恤(項):反映按規定用于傷殘人員的撫恤金和按規定開支的各種傷殘補助費。
20、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撫恤(款)在鄉復員、退伍軍人生活補助(項):反映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鄉復員軍人、按規定辦理的帶病回鄉手續的退伍軍人生活補助。
21、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撫恤(款)優撫事業單位支出(項):反映民政部門管理的優撫事業單位支出,對集體優撫事業單位的補助,對烈士紀念設施的維護改造和管理保護支出,以及全國重點軍供站設施維修改造和設備更新支出。
22、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撫恤(款)義務兵優待(項):反映用于義務兵優待方面的支出。
23、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撫恤(款)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項):反映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補助。
24、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撫恤(款)其他優撫支出(項):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用于優撫方面的支出。
25、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項):反映按規定用于傷殘義務兵的一次性建房補助,對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轉業士官的安置支出。
26、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退役安置(款)軍隊移交政府的離退休人員安置(項):反映移交政府的軍隊離退休人員安置支出。
27、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退役安置(款)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項):反映民政部門管理的軍隊移交政府安置的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列入事業編制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以及管理機構用房建設經費等支出。
28、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管理教育(項):反映退役士兵職業教育、轉業士官待分配期間管理教育、醫療等支出。
29、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退役安置(款)其他退役安置支出(項):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用于退役安置方面的支出。
30、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社會福利(款)兒童福利(項):反映對兒童提供福利服務方面的支出。
31、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社會福利(款)老年福利(項):反映對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務方面的支出。
32、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社會福利(款)殯葬(項):反映財政對民政及其他部門舉辦的火葬場等殯儀事業單位的補助支出。
33、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社會福利(款)社會福利事業單位(項):反映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支出,以及對集體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補助費。
34、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社會福利(款)其他社會福利支出(項):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用于社會福利方面的支出。
35、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殘疾人事業(款)殘疾人就業和扶貧(項):反映用于殘疾人就業和扶貧方面的支出。
36、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自然災害救助(款)地方自然災害生活補助(項):反映地方財政安排的解決受災群眾吃、穿、住等困難的救濟費和發生自然災害時的搶救、安置、治病等支出,以及為抵御自然災害而設立的地方救災儲備物資采購資金。
37、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最低生活保障(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項):反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38、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最低生活保障(款)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項):反映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39、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臨時救助(款)臨時救助支出(項):反映用于城鄉困難居民的臨時救助支出。
40、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臨時救助(款)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支出(項):反映用于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機構的運轉支出。
41、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特困人員供養(款)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支出(項):反映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支出。
42、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特困人員供養(款)農村五保供養支出(項):反映農村五保供養支出。
43、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城市生活救助(項):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特困人員供養外,用于城市生活困難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44、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農村生活救助(項):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特困人員供養外、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外,用于農村生活困難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45、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醫療保障(款)行政單位醫療(項):反映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行政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行政單位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紅軍老戰士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46、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醫療保障(款)事業單位醫療(項):反映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事業單位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47、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48、其他支出(類)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款)資源保護及補償費等收入安排的支出(項):反映其他政府性基金中用資源保護及補償費等收入安排的支出。
49、其他支出(類)彩票發行銷售機構業務費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彩票發行銷售機構業務費安排的支出(項):反映彩票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的業務費用安排的其他支出。
50、其他支出(類)彩票公益金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款)用于社會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項):反映用于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