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暨市人民檢察院 2017 年部門預算
一、諸暨市人民檢察院概況
(一)主要職能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諸暨市人民檢察院在轄區范
圍內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其主要
職責:
1.對諸暨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
2.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
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進行偵
查;對省人民檢察院審批決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4.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
掌握社會治安動態,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5.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與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
督。
6.對同級人民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或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
誤的判決或裁定,依法提出或提請抗訴。
7.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看守所的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
督。
8.受理公民和單位的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9.開展轄區內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10.開展檢察技術信息工作和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的檢驗、鑒
定、審核工作。
11.對檢察工作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上級檢察
院提出建議,制定本院有關檢察工作的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
12.抓好本院的隊伍建設。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檢察宣傳和干部
教育培訓工作;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檢察人員。
13.協助上級院和市有關部門管理、考核本院有關工作人員。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辦理有關任免事項。
14.負責本院的計劃、財務、裝備、檔案管理、技術及后勤保障
等工作。
15.負責其它應當由諸暨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從預算單位構成看,諸暨市人民檢察院部門預算包括:諸暨市
人民檢察院本級預算。
二、 諸暨市人民檢察院? 2017 7? 年部門預算安排情況說明
(一)收入預算總體安排情況
諸暨市人民檢察院 2017 年收入預算 3554.42 萬元,其中:一般
公共預算撥款收入 3554.42 萬元,占 100 %。
(二)支出預算總體安排情況
諸暨市人民檢察院 2017 年支出預算為 3554.42 萬元。
1.按支出功能分類,包括:公共安全支出 3136.51 萬元,社會保
障和就業 37.04 萬元,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支出 107.18 萬元,住房
保障支出 273.69 萬元。
2.按支出用途分類,包括:人員支出 2610.81 萬元,日常公用支
出 311.94 萬元,項目支出 631.67 萬元。
(三)財政撥款 收支預算 情況
1.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情況
1.1.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規模變化情況
2017 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 3554.42 萬元,比 2016 年預算數
增加 508.68 萬元,主要是(1)人員支出比上年增加 56.08 萬元;(2)
公用支出比上年增加 84.93 萬元;(3)項目經費比上年增加 367.67
萬元,增加上換裝費、檢務通、駐所檢察室與看守所監控聯網等三個
項目,省撥獎勵資金提前下達。
1.2.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結構情況
公共安全支出 3136.51 萬元,占 88.24 %;社會保障和就業
37.04 萬元,占 1.04%;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支出 107.18 萬元,占
3.02%,住房保障支出 273.69 萬元,占 7.70%。
1.3.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1.3.1. 公共安全(類)檢察(款)行政運行(項)安排
2390.16 萬元,主要用于檢察院在行政人員、日常公用等方面的基本
支出。
1.3.2. 公共安全(類)檢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安
排 168 萬元,主要用于檢察院辦案業務等項目支出。
1.3.3.公共安全(類)檢察(款)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項)安
排 40 萬元,主要用于檢察院查辦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
件以及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項目支出。
1.3.4. 公共安全(類)檢察(款)偵查監督(項)安排 114 萬
元,主要用于對刑事犯罪嫌疑人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對刑事犯罪案
件的立案、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的支出。
1.3.5.公共安全(類)檢察(款)其他檢察支出(項)安排
424.35 萬元,主要用于(1)物業管理經費 160.8 萬元;(2)2017
年換裝費 36.47 萬元;(3)檢務通 49.9 萬元;(4)駐所檢察室與
看守所監控聯網建設 62.5 元;(5)長期聘用人員經費 114.68 萬元。
1.3.6.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休(款)未歸口管
理的行政單位離休(項)安排 37.04 萬元,主要用于檢察院未歸口管
理的離休人員經費支出。
1.3.7.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
行政單位醫療(項)安排 107.18 萬元,主要用于財政部門集中安排
的行政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行政單位的
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退休人員、紅軍老戰士待遇人員的
醫療經費。
1.3.8. 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
(項)指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事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
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1.3.9.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
指反映按房改政策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向符合條件職工(含離退休人
員)、軍隊(含武警)向轉役復原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用于購買住房的
補貼。
1.4.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
2017 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 3554.42 萬元,其中:人員經費
2610.81 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 323.26 萬元,津貼補貼 1067.4
萬元,獎金 369.58 萬元,社會保障繳費 433.10 萬元,其他工資福利
支出 114.68 萬元,離休費 10.43 萬元,生活補助 0.15 萬元,醫療費
18.2 萬元,獎勵金 0.32 萬元,住房公積金 223.77 萬元,購房補貼
49.92 萬元。
公用經費 311.94 萬元,主要包括:公務接待費 10 萬元,工會經
費 7.08 萬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 33.7 萬元,其他交通費用 96.52
萬元、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 164.64 萬元。
1.5.2017 年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預算情況
1.5.1.因公出國(境)費用: 根據市外辦安排的因公出國(境)
計劃和實際工作需要臨時追加安排。
1.5.2.公務接待費:2017 年安排公務接待費預算 10 萬元,比上
年執行數 5.62 增長 77.94%。主要用于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
務接待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1)我院榮獲全國先進基層檢察院、
全省政法系統先進集體等多項榮譽,來院業務交流、取經的兄弟單位
大大增加;(2)因監察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等來院調研的上級
部門、兄弟單位大大增加。
1.5.3.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2017 年安排公務用車購置
及運行維護費預算 33.7 萬元,比上年執行數下降 5.60%。其中公務
用車運行維護費支出 33.7 萬元,主要用于辦案所需的公務用車燃料
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減少的主
要原因是公車改革,公務用車保有量減少。
2. 2017 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
2017 年沒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安排的支出。
(四) 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1.機關運行經費
2017 年諸暨市人民檢察院機關運行經費財政撥款預算 311.94 萬
元,比 2016 年預算數增加 84.93 萬元,主要是公務交通補貼的增加。
2.政府采購情況
2017 年諸暨市人民檢察院政府采購預算總額 351.2 萬元,其中:
政府采購貨物預算 78 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 62.5 萬元、政府采購
服務預算 210.7 萬元。
3.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諸暨市人民檢察院共有車輛 11 輛,其
中,一般執法執勤用車 8 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 3 輛。
2017 年部門預算未安排購置車輛及單位價值 200 萬元以上大型
設備。
4.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2017 年諸暨市人民檢察院辦案經費補助項目支出實行績效目標
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 168 萬元。
三、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本級財政部門當年撥付的財政預算資金,包括
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
2.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教育收費、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
3.專戶管理其他資金:預算單位組織非稅收入中“不納庫”部分
除“教育收費、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外的其他全部收入。
4.單位結余資金:指單位支出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由于受政
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導致項目中止、撤銷或因超過指標管理年限
形成的剩余資金。
5.基本支出:指預算單位為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
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6.項目支出:指預算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
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7. 公共安全(類)檢察(款)行政運行(項)指行政單位(包
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8. 公共安全(類)檢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指行政
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其他
項目支出。
9.公共安全(類)檢察(款)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項)反映查
辦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所發生的支出以及開展預防職
務犯罪工作的支出。
10.公共安全(類)檢察(款)偵查監督(項)反映對刑事犯罪
嫌疑人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對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活動進行
監督的支出。
11.公共安全(類)檢察(款)其他檢察支出(項)反映除上述
項目以外其他用于檢察方面的支出。
12.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休(款)未歸口管理的
行政單位離休(項)指未實行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
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休支出。
13.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醫療保障(款)行政單位醫療
(項)指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行政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
參加醫療保險的行政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退休人
員、紅軍老戰士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14.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
指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事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
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15.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指
反映按房改政策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向符合條件職工(含離退休人
員)、軍隊(含武警)向轉役復原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用于購買住房的
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