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暨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
為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促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和民主理財,推進財政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諸財預[2017] 32號要求,現將我單位2017年預算有關信息公開如下:
一、諸暨市人民法院概況
(一)主要職能
根據諸暨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諸暨市人民法院機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諸編【2003】2號),諸暨市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諸暨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主要職責有:
1、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一審案件。
2、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3、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時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4、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5、負責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依法管理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鑒定人員及司法行政人員。
6、領導本院的監察工作。
7、管理本院的有關經費、物資裝備和設施。
8、在業務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
9、 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從預算單位構成看,諸暨市人民法院部門預算包括:市人民法院本級預算。
二、諸暨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預算安排情況說明
(一)收入預算總體安排情況
諸暨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預算6878.65萬元,其中: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6364.93萬元,占92.53%;政府性基金收入 513萬元,占7.46%;專戶管理其他資金0.72萬元,占0.01%。
(二)支出預算總體安排情況
諸暨市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預算為6878.65萬元。
1.按支出功能分類,包括:公共安全支出5628.55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31.24萬元,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支出201.53萬元,住房保障支出504.33萬元,其他支出(訴訟費安排支出)513萬元。
2.按支出用途分類,包括:人員支出5007.13萬元,日常公用支出596.92萬元,項目支出1274.60萬元。
(三)財政撥款收支預算情況
1.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情況
1.1.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規模變化情況
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6364.93萬元,比2016年預算數增加551.24萬元,主要是2017年預算包含省補資金,而2016年預算不包含省補資金。
1.2.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結構情況
公共安全支出(類)5627.83萬元,占88.42%;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31.24萬元,占0.49%;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201.53萬元,占3.17%;住房保障支出504.33萬元,占7.92%。
1.3.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1.3.1. 公共安全(類)法院(款)行政運行(項)安排4486.33萬元,主要用于法院在人員、日常公用等方面的基本支出。
1.3.2.公共安全(類)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安排572萬元,主要用于法院在人員、日常公用等方面的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其他項目支出。
1.3.3. 公共安全(類)法院(款)案件執行(項)安排187萬元,主要用于法院在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執行活動和對各種非訴執行活動的支出。
1.3.4. 公共安全(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安排382.5萬元,主要用于法院在上述項目外其他支出。
1.3.5. 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休(項)安排31.24萬元,主要用于法院離休人員經費支出。
1.3.6.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醫療保障(款)行政單位醫療(項)安排201.53萬元,主要用于法院人員醫療保險和醫療經費的支出。
1.3.7.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安排451.66萬元,主要用于法院按規定為干警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支出。
1.3.8.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安排52.67萬元,主要用于法院按規定為干警繳納的購房補貼支出。
1.3.9.其他支出(類)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安排513萬元,主要用于(1)法院辦案業務項目支出253萬元;(2)法院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審判活動項目支出50萬元;(3)法院審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建設維修,以及審判庭安全監控設備運行管理等項目支出209.60萬元;(4)聯調委支出0.40萬元。
1.4.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
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6364.93萬元,其中:
人員經費5007.13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績效工資、其他工資福利支出、離休費、生活補助、醫療費、住房公積金、購房補貼、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
公用經費596.92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郵電費、差旅費、維修(護)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勞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
1.5.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預算情況
1.5.1.因公出國(境)費用:2017年未安排因公出國(境)經費。根據市外辦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計劃和實際工作需要,將臨時追加安排。2016年未安排因公出國(境)經費。
1.5.2.公務接待費:2017年安排公務接待費預算15萬元,比上年執行數上浮203.。主要用于接待上級及地方有關部門督查、省內兄弟單位交流等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新大樓搬遷及司法體制改革,部門督查及省內兄弟單位交流支出有可能增加。
1.5.3.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2017年安排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預算88.6萬元,比上年執行數上浮4.7 %。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支出88.6萬元,公務用車租用費、燃料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維修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考慮警車隨著使用年份的增長維修費相應增加。
2. 201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
2.1.政府性基金預算當年撥款規模變化情況
201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當年撥款513萬元,比2016年預算數減少69萬元,主要是辦案經費補助減少。
2.2.政府性基金預算當年撥款結構情況
其他支出(類)513萬元,占100%。
2.3.政府性基金預算當年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2.3.1. 其他支出(類)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款)安排支出513萬元,主要用于法院辦案業務支出及審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建設維修以及審判庭安全監控設備運行管理等項目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1.機關運行經費
2017年諸暨市人民法院運行經費財政撥款預算596.92萬元。
2.政府采購情況
2017年諸暨市人民法院政府采購預算總額1622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372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85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400萬元。
3.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諸暨市人民法院共有車輛28輛,其中,一般公務用車2輛、一般執法執勤用車9輛、特種執法執勤用車17輛。
2017年部門預算安排購置車輛2輛。
4.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2017年諸暨市人民法院項目支出33.25%已實行績效目標管理,未涉及一般公共預算。
三、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本級財政部門當年撥付的財政預算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
2.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教育收費、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
3.專戶管理其他資金:預算單位組織非稅收入中“不納庫”部分除“教育收費、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外的其他全部收入。
4.單位結余資金:指單位支出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導致項目中止、撤銷或因超過指標管理年限形成 的剩余資金。
5.基本支出:指預算單位為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6.項目支出:指預算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7.公共安全(類)法院(款)行政運行(項)反應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8.公共安全(類)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反應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胡其他項目 支出。
9.公共安全(類)法院(款)案件執行(項)反應人民法院對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執行活動和對各種非訴執行活動的支出。
10.公共安全(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反應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11.公共安全(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反應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12.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指反映于未實行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開支的離退休。
13.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醫療保障(款)行政單位醫療(項)指反映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行政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行政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退休人員、紅軍老戰士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14. 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指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事部和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15、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指反映按房改政策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向符合條件職工(含離退休人員)、軍隊(含武警)向轉役復原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用于購買住房的補貼。
16、其他支出(類)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款)指反應法院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項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