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8-16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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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企事業單位:
《諸暨市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諸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5月30日
諸暨市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管理,合 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房地產,維護國有資產安全,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09〕178號)及《諸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諸暨市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規范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諸政發〔2013〕38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通過財政性資金投入(含投入收益)和按照國家規定收入購建的房地產,接受劃(調)撥、捐贈等方式取得的房地產,以及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房地產。
第三條 全市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管理實行統一產權、集中管理、授權使用的管理體制,建立“財政局—公共資產管理中心—資產占有(使用)單位”三層次的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管理模式。
第四條 財政局是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實行綜合管理,其所屬公共資產管理中心具體負責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管理和監督。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授權使用的房地產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五條 按照“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要求,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資產(包括今后建造、購置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資產)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統一以公共資產管理中心的名義辦理各項權證。
鎮鄉(街道)政府及部隊的房地產權證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部隊自行辦理,權證由公共資產管理中心集中保管。學校、醫院的房地產權證由教育、衛生主管部門統一辦理,權證由公共資產管理中心集中保管。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產要做好占有使用房地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單位內部資產管理制度,將房地產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的機構和個人。
第七條 行政單位及預算撥款的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占有使用的房地產對外投資、舉辦經濟實體和提供擔保;不得對非國有單位和個人出借房地產。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閑置的房地產必須經公共資產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后才能出租、出借,并接受公共資產管理中心監督檢查。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閑置房地產出租,由公共資產管理中心統一向社會公開招租,租期一般不超過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特殊情況須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確定。
各鎮鄉(街道)及教育、衛生主管部門管理的閑置房地產出租,由各鎮鄉(街道)及教育、衛生主管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向社會招租。
租賃合同簽訂由負責招租的公共資產管理中心或鎮鄉(街道)和教育、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并開具稅務票據。租賃收入按單位預算管理性質分類繳入國庫(包括財政專戶)。租賃產生的費用及招租資產后繼管理、維護等費用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房地產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由占有使用單位提出處置要求,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公共資產管理中心審核,由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統一報財政部門按處置權限進行審批,并由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統一處置。
房地產處置,包括無償調出、出售、置換、報廢、報損等。其中,出售房地產采取政府招投標公開競價的方式,必須在依法設立并具有房地產產權轉讓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內進行,經市政府批準采用協議方式轉讓以及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轉讓除外。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機構合并、撤銷、分立、轉制,要對原占有使用的房地產進行清查,登記造冊或委托中介機構評估,報公共資產管理中心審核,經財政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資產劃轉、注銷手續。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之間或與國有單位之間發生房地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公共資產管理中心會同財政局、國資辦調解裁定;行政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個人之間發生房地產糾紛的,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通過拍賣等方式轉讓的,必須對相關資產委托評估機構評估,對評估價值100萬元(含)以上的,實行核準制,其他評估項目采用備案制。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定期對占有使用的房地產進行清查,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資產監督應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十六條 公共資產管理中心、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用、使用、處置房地產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因工作失職造成房地產資產損失的,由單位向責任人追償;情節嚴重造成較大損失的,由財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類占有、使用房地產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上述單位設置的臨時機構。
第十九條 鎮鄉(街道)政府和教育、衛生主管部門及部隊要根據本辦法要求,制定適合本區域、本系統的房地產管理制度,在財政局、公共資產管理中心的監督指導下做好本地本部門房地產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市財政局依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