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001008006002015/2020-144587
- 主題分類: 交通運輸
- 文件編號: 諸交復[2020]54號
- 發布機構: 001008006002015
- 成文日期: 2020-11-09
【部門文件】諸暨市交通運輸局關于政協諸暨市第十四屆會員會第四次會議第80號建議的答復
屆次 | 案號 | 領銜代表(提案人) | 案由 | 主辦單位 | 會辦單位 | 建議內容 |
政協諸暨市第十四屆委員會第四次會議 | 80 | 郭劍波、王菊 | 關于加強公路產權保護的建議 | 市交通運輸局 |
郭劍波等委員:
你們提出的關于要求加強公路產權保護的建議(第80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近年來,我市交通基礎建設高速發展,城市三環線、03東復線及雙金線等一大批新改建道路相繼建成投運,至目前我市二級及以上公路(不包括高速公路)共計458.467公里,這些高等級公路打通了城市脈絡,拉近了產業的距離,使老百姓的出行更加安全舒適,但同時當前我市新改建道路投資主體主要為市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由于沒有經營權和收費權,只有投入沒有產出,導致項目做得越多,相對來說負債也越多。
結合各位委員提出的建議辦法,我們專門組織相關人員對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此進行討論和分析,現答復如下:
一、公路屬交通基礎設施,公路用地的使用權一般為劃撥取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等基礎設施為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建設公路的目的是加速人流貨物的流轉,方便百姓的出行,具有很強的公益性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第三百九十九條,繼續沿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公路用地的使用權進行抵押融資的風險較大,不僅國家法律法規不予支持全國范圍內也沒有以公路用地的使用權進行抵押融資的先例,僅有以公路收費權進行質押融資。因此依據目前現行的法律法規暫不能作為固定資產或不動產進行抵押貸款。
二、目前我省公路基本按照省道省管、縣道縣管的原則開展養護工作,我市國省道小修保養及大中修資金主要為省補資金,小部分為地方自籌,縣道公路的小修保養及大中修資金由我市財政全額保障。
三、據了解,國有平臺公司投資建設的公路相關基礎設施回籠資金較困難等類似問題普遍存在,相關政策法規尚不完備,接下去我們將多渠道了解相關政策法規的推進情況同時積極向上級部門反映,推動我市公路建設事業的快速健康發展。在此還請各位委員予以理解。
最后,感謝各位委員對諸暨交通運輸事業的關心和支持。
諸暨市交通運輸局
2020年8月13日
承辦人:楊杰
聯系電話:0575-8900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