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暨市司法局2020年部門預算
一、諸暨市司法局概況
(一)主要職能
諸暨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有:
1.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編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2.承擔市委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各鎮鄉(街道)、各部門、各行業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3.承擔市社區矯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全市社區矯正工作方案、計劃及有關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各鎮鄉(街道)的社區矯正工作。
4.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市律師、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援助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5.管理和指導全市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工作。
6.負責并指導全市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指導管理全市人民調解工作;管理“12348”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7.指導和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應訴和國家賠償案件的辦理;承辦應由本局受理的行政案件。
8.負責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務人員的業務教育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9.配合市職改主管部門做好律師、公證員等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
10.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從預算單位構成看,諸暨市司法局部門預算包括:局本級預算。
二、諸暨市司法局2020年部門預算安排情況說明
(一)收入預算總體安排情況
諸暨市司法局2020年收入預算1959.95萬元,其中:財政撥款1958.77萬元,占99.9%;政府性基金收入0萬元占0%;財政專戶管理資金0萬元,占0%;專戶管理其他資金0萬元,占0%;單位結余資金0萬元,占0%;其他資金1.18萬元,占0.1%。
(二)支出預算總體安排情況
諸暨市司法局2020年支出預算為1959.95萬元。
1.按支出功能分類,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635.34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119.41萬元,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60.12萬元,住房保障支出145.08萬元。
2.按支出用途分類,包括:人員支出872.55萬元,日常公用支出119.69萬,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173.21萬元,項目支出794.5萬元。
(三)財政撥款收支預算情況
1.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情況
1.1.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規模變化情況
2020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1958.77萬元,比2019年預算數1752.03萬元增加206.74萬元,主要是機構改革,法制辦、依法治市委員會并入司法局,人員經費增加238.09萬元。
1.2.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結構情況
公共安全支出(類)1634.16萬元,占83.4 %;社會保障和就業(類)119.41萬元,占6.1 %;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60.12萬元,占3.1%;住房保障支出(類)萬元145.08,占7.4%。
1.3.一般公共預算當年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1.公共安全(類)司法(款)行政運行(項)安排807.59萬元,主要用于諸暨市司法局機關在職人員、日常公用等方面的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類)司法(款)一般行政事務管理(項)安排35萬元,其中用于諸暨市司法局機關、社區矯正中心物業管理保安、保潔服務,食堂后勤勞務,水電費等。 3.公共安全(類)司法(款)基層司法業務(項)安排88.82萬元,主要用于諸暨市司法局按照政府職能安排的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以獎代補項目支出。
4.公共安全(類)司法(款)普法宣傳(項)安排114.5萬元,主要用于市司法局按照政府職能安排的法治宣傳、1963法潤諸暨直播、法治教育體驗館裝修等項目支出。
5.公共安全(類)司法(款)律師公證管理(項)安排134萬元,主要用于諸暨市司法局按照政府職能安排的律師行業管理、行政村(社區)法律顧問補助項目支出。
6.公共安全(類)司法(款)法律援助(項)安排120萬元,主要用于諸暨市司法局按照政府職能安排的法律援助案件補貼等支出。
7. 公共安全(類)司法(款)社區矯正(項)安排244萬元,主要用于諸暨市司法局按照政府職能安排社區矯正購買服務、社區矯正開展工作項目支出。
8、公共安全(類)司法(款)法制建設(項)安排30萬元,主要用于市政府法律顧問支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等項目支出。
9.公共安全(類)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項)安排60.25萬元,主要用于臨聘人員工資、省補裝備經費等支出。
10.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安排18.34萬元,主要用于諸暨市司法局離休人員經費支出。
11.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保險繳費支出(項)安排67.37萬元,主要用于諸暨市在職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支出。
12.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繳費支出(項)安排33.70萬元,主要用于諸暨市在職人員職業年金繳費支出。
13.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醫療保障(款)行政單位醫療(項)安排60.12萬元,主要用于諸暨市司法局機關在職和離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和醫療經費的支出。
14.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安排145.08萬元,主要用于諸暨市司法局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支出、住房補貼支出。
1.4.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
2020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1165.45萬元,其中:
人員經費1045.76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績效工資、其他工資福利支出、離休費、生活補助、醫療費、獎勵金、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其他對個人何家庭補助支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職業年金繳費。
公用經費119.69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手續費、郵電費、差旅費、因公出國(境)費用、維修(護)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勞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
1.5.2020年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預算情況
1.5.1因公出國(境)經費
2020年未安排因公出國(境)經費。根據市外事辦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計劃和實際工作需要,將臨時追加安排(在全市因公出國(境)經費總額內安排)。
1.5.2.公務接待費
2020年安排公務接待費預算4.00萬元,與上年執行數增長115.6%,主要用于接待上級及地方有關部門檢查指導工作、各類業務活動交流考察等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為2020年“楓橋式”司法所建設會議將在諸暨召開,接待兄弟單位考察學習數有較大的增加。
1.5. 3.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2020年安排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預算6.4萬元,較上年執行數增長10.3%,其中:公務用車運行費支出6.4萬元,主要用于開展辦案、公務活動所需的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等。增加的主要原因為我局的警車已十年以上,車況較差,預計維修費用會增加。
2.2020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
2.1.2020年沒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安排的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1.機關運行經費
2020年諸暨市司法局的機關運行經費財政撥款預算119.69萬元。
2.政府采購情況
2020年諸暨市司法局政府采購預算總額209.66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21.78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187.88萬元。
3.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諸暨市司法局共有車輛3輛,其中一般執法執勤用車3輛。單位價值200萬元以上大型設備0臺(套)。
2020年部門預算未安排購置車輛及單位價值200萬以上大型設備。
4.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2020年諸暨市司法局重點項目支出及預算績效目標如下:
(1)一般行政管理事務35萬元。績效目標:保障市司法局辦公樓物業日常運行,為群眾提供具有諸暨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務
(2)基層司法業務項目90萬元。績效目標:規范和加強我市各級調委會、人民調解以獎代補經費,保障調解工作順利進行,發揚新時楓橋經驗
(3)普法宣傳項目114.5萬元。績效目標:擬訂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市規劃,指導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加強全民法治意識。
(4)律師公證管理項目134萬元。績效目標: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助推依法行政、創新社會管理、打造和諧社會中的智能作用,有效整合利用我市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服務資源。
(5)法律援助項目120萬元。績效目標:保障我市法律援助事業的不斷發展、為經濟困難群體得到法律援助需求。
(6)社區矯正項目244萬元。績效目標:確保社區矯正工作正常開展,充分發揮社區矯正在教育改造罪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重要作用;加強歸正人員安置幫教。
(7)法制建設項目30萬元。發揮市政府常年法律顧問作用,審核市政府各項文件,辦理行政訴復議、行政訴訟案件,提升法制政府建設。
三、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本級財政部門當年撥付的財政預算資金,包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
2.單位結余資金:指單位支出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導致項目中止、撤銷或因超過指標管理年限形成的剩余資金。
3.基本支出:是預算單位為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4.項目支出:是預算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5.公共安全(類)司法(款)行政運行(項)指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6. 公共安全(類)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指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其他支出。
7. 公共安全(類)司法(款)機關服務(項)指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其他支出。
8.公共安全(類)司法(款)基層司法業務(項)指反映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用于基層業務的支出,包括基層工作指導費、調解費、安置幫教費、社區矯正費、司法所經費和“123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等支出。
9.公共安全(類)司法(款)普法宣傳(項),指反映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用于組織各種媒體的宣傳、普法裝備與設施、宣傳資料、對外宣傳、法制作品的審讀評審等方面的支出。
10.公共安全(類)司法(款)律師公證管理(項),指反映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用于指導律師公證工作的支出和對享受財政補助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等單位的補助。
11.公共安全(類)司法(款)法律援助(項),指反映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用于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等支出。
12. 公共安全(類)司法(款)社區矯正(項),指反映司法行政部門用于社區矯正購買服務、矯正裝備購置及維護方面的支出。
13.公共安全(類)司法(款)法制建設(項),指反映司法行政部門用于市政府法律顧問、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方面的支出。
14.公共安全(類)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項),指反映司法行政部門發生的司法鑒定工作指導費、法學研究費、司法協助費、典型推廣和表彰費、證書工本費等支出。
15.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指反映于未實行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開支的離退休。
16.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醫療保障(款)行政單位醫療(項)指反映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行政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行政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退休人員、紅軍老戰士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17.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指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事部和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18.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指用于司法局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向符合條件的職工發放的用于購買住房的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