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暨市司法局關于政協諸暨市第十五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88號提案的答復
黃華江等委員:
您(們)提出的關于“關于進一步推動行政爭議多元化解方面的建議”的提案(第88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近年來,我市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全力建設法治政府,在各方的合力推動下,成功獲評全國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市,一審行政訴訟敗訴率逐年降低。但行政爭議多元化解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如行政復議辦案力量不足、行政訴訟敗訴率壓降存在阻礙、行政爭議案件調解不夠有力等方面。為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提升行政爭議多元化解的能力和水平,我市積極探索,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全力扭轉行政訴訟“兩高一低”難題,具體措施如下:
一、持續配齊力量,加強隊伍建設。近年來,行政復議案件量快速增長,行政復議發揮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越來越突出。當前,我市專職從事行政復議工作人員3名,承擔復議及復議后應訴工作。但根據新行政復議法相關制度設置、受理范圍調整、程序性修訂,一方面復議案源大量增加、案件類型更加豐富,另一方面程序性事項增多,個案辦理時間拉長,同時對辦案人員專業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案多人少問題突出,客觀上會導致案件質量降低。為改善以上情況,我市一是積極向上級提出增編增員建議,持續配備足夠數量的復議辦案人員。二是嚴格執從業資格制度,行政復議辦案人員均需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綜合考量德能及專業素質,為打造高素質隊伍打好基石。三是積極參與培訓教育活動,制定實施年度行政復議培訓計劃,積極組織人員參加紹興市和省級開展的培訓活動。四是大力加強部門業務交流,組織人員不定期參與政府其他部門的業務交流,特別是公安治安、土地、城鄉規劃、市場監管、工傷認定、政府信息公開等業務的討論交流;指派專人旁聽或參與重點項目、疑難案件相關法律探討;組織參加法院和檢察院的業務交流會議,旁聽學習法院案件庭審;組織推薦優秀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理論研究論文、行政復議訴訟典型案例等方式提升隊伍專業水平。
二、預防化解爭議,減少敗訴案件產生。近年來,我市通過發揮府院聯合優勢,建立敗訴風險案件預警、研判、會商和高敗訴風險案件市領導包案化解機制,精準化解了大量高敗訴風險行政爭議案件,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量和敗訴率也得到了有效下降,2023年我市一審行政訴訟敗訴率為全紹興市最低,但還存有大量高敗訴風險行政訴訟案件。此外,涉土地房屋遷領域爭議仍舊頻發,此類案件因爭議大、金額高、化解難等原因,極易發生敗訴,亟需預防、化解兩手抓。為改善以上情況,我市一是著眼源頭治理。為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發生,積極構建市鎮兩級統分協同審查機制(鄉鎮建立以黨政辦為核心的鎮級審查中心,負責本單位合法性審查工作;部門以法規(法制)機構為審查工作機構,做好本部門合法性審查工作;市級由司法局牽頭諸暨市政府涉法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設立市合法性審查中心,承擔全市合法性審查業務的監督指導和部門(鄉鎮)提交的疑難復雜涉法事項的協助審查工作),對行政機關擬以其自身名義制定、簽訂、作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合同和其他涉法事項開展合法性審查,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升執法規范化水平。同時,篩選專業水平高、征遷經驗足的律師組成法律服務團隊參與“三改”專項行動,做好法律服務和源頭預防。二是加強風險預警。針對法院移送、律師報備受委托案件等方式反映的苗頭性訴前案件,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復議等非訴訟方式化解爭議,減少行政爭議進入訴訟程序的比例。推行行政訴訟即時報備機制,依托單位研究上報、法院預警提示、市縣兩級依法治市辦摸排函告等方式多渠道全方位預判案件敗訴風險。三是推動多元化解。持續開展行政訴訟“雙下降、雙提升”攻堅行動,創新實行高敗訴風險行政訴訟案件市領導包案化解機制,出臺《諸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領導包案化解一審高敗訴風險行政訴訟案件的方案〉的通知》文件,由市領導包案化解前期實難化解的高敗訴風險案件。優化升級府院聯動,邀請市人民法院行政庭負責人參加每月全市行政訴訟、復議例會,常態化開展重點案件分析研判會商。對重點風險案件,市依法治市辦實行每半月督辦制度,定期召集涉訴單位協商化解方案,不定期赴屬地鎮鄉(街道)踏看現場、接觸訴訟當事人,通過力量聯合、工作聯動,全方位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
三、優化中心建設,提高化解質效。2018年,我市發文成立諸暨市行政爭議調解中心,負責開展市域轄區范圍內行政爭議調解工作。2020年6月,根據上級要求,由諸暨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局聯合印發《諸暨市行政爭議調解中心工作細則(試行)》《諸暨市行政爭議調解員選聘及履職評價辦法(試行)》,規范行政爭議調解程序及調解員選聘機制。2022年,為更好地配合法院訴前、訴中調解工作,市行政爭議調解中心辦公場所搬至市人民法院立案大廳二樓,由法院保障日常調解工作資料,司法局保障調解員基本調解經費。但目前我市訴前行政爭議調解不夠高效,一是行政案件收費少、立案門檻低,客觀上促使當事人遇到行政爭議后傾向于通過行政訴訟主張訴請。二是行政行為具備公權力屬性,訴前調解階段因無法對涉訴行政行為合法性、合理性進行法定程序的判定,導致涉訴行政機關不敢、不愿直接通過調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等原因。尤其是對征遷、拆違、行政處罰等涉及利益巨大的案件,涉訴行政機關更傾向于在案件立案審理后法院對涉訴行政行為作出合法性、合理性基本判定后再參與調解等原因,導致行政爭議調解中心無法高效開展調解工作。三是行政爭議調解中心力量配備相對不足等。針對行政爭議調解中心面臨的情況,我市從以下方面著手加以改善,一是優化爭議調解中心,持續推動行政調解規范化建設;積極邀請公檢法司退休人員以及律師等力量參與調解,探索建立一條調解員專業化、社會化的新路子。二是大力加強調解配套制度建設,制定《諸暨市專職人民調解員考核辦法》,認真貫徹落實《諸暨市人民調解工作“以獎代補”實施辦法》,確保“以獎代補”及時發放到位,并配套必要的調解經費,保障調解工作。三是高效化解行政爭議案件,加大府院、府檢聯動,采取溝通、考核、通報、晾曬等方式,調動案件事權責任單位積極性和主動性,繼續引導、督促行政爭議案件的調解化解工作,跟蹤、協調訴中高敗訴風險案件的實質性化解。